查看原文
其他

两女“强奸”一男致死的民国奇案,律师二审无罪辩护成功,法律思维值得至今学习

景来律师 2023-09-12


来源丨烟雨法明

景来律师一朝相知,长久朋友。欢迎关注景来律师,请您多提意见建议。交流热线:0516--86251625
公众号     

(关注本号:法律人有益加强交流,共襄民主法治;

当事人可以后台留言,免费咨询法律问题) 


此案发生于1913年的民国初年,收录于《刀笔菁华》《奸非致死之辩诉》,如今读来,其中的无论是律师的辩护观点,还是裁判者的法律思维,虽然历经百年之后,还是不得不令人惊叹。



案情及曹氏接案经过


宝山某镇,有周姓姊妹,凤宝、蓉宝。虽属村姑,而丰致嫣然。惟天性风骚,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。某年秋初,周氏姐妹,正在田间脱花,适某店学徒李甲,途经其处,为周氏姐妹所嬲,席地交欢。时正夕照西沉,金风送爽,某学徒恣情不休,竟至精脱而死。

(案件的大概是:宝山地区某镇的两名乡下女子,一个叫凤宝,一个叫凤蓉。两人虽然是村姑但长得十分出众,而且天性风骚。秋日某日,两人到地里摘棉花,适逢镇上某店的一个学徒李甲路过,被两姐妹拉到地中,“席地交欢”。夕阳西下,天高气爽,三人忘乎所以发生关系,没想到,李甲不知休止,竟然“精脱而死”,跟西门庆的死法一样。)

时儿女手足无措,呆若木鸡,适有警士过此,遂为所见,询得实情,带回所中。所长某,以事关刑事,不敢自专,即送至县属讯办。知事民国初年,绝大多数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,县长监理司法。张某,更属庸懦之辈,一任承审员之讯理。而此案结果,以事实确凿,某学徒因轮奸毙命,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于死地。惟因贪欢误杀,情有可原,乃为减等治罪。

(一审结果是,县长判两女子强奸男子致死,凤宝凤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)

狱将成,律师曹汝霖适赴吴淞游览,闻其事而哀之,语人曰:“贵地岂无人知法律者耶?”人奇其言,争相诘问,曹告以周氏姊妹不应受此枉罪。有周之戚沈某,求曹代为辩白,曹乃慨然允之,并不求报,乃对客挥毫,代做一控诉状,上诉江苏高等厅。

(案件一审之后,恰逢律师曹汝霖到此地游玩,听说了这个案件之后,对人说:这里难道没有人知道法律吗?被周氏姐妹的亲戚聘为代理辩护律师,将案件上诉到了江苏高等法院。)


曹氏辩护词


为不服周凤宝、周蓉宝奸非致死李甲一案,提起控诉事。窃本案事属奸毙,本无疑义。李甲为控诉人因奸致毙,事实昭彰,又无辩论余地。惟本案理虽云然,法尚未妥。其最要之点,研究李甲是否为控诉人强迫成奸。设无强迫行为,是属双方和诱相奸者,当然不负刑事责任。查犯罪之成立,须以犯罪者是否有此能力为标准。设无能力,虽有犯罪嫌疑,故不能强以罪状加诸也。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,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,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。设李甲而不愿和诱也,控诉人焉能相强,何致毙命?李甲而情甘相欢也,贪欲丧身,虽死奚怼?咎由自取,报有应受!谓伯仁由我而死则可,加害果非其罪也。律诸刑诉,妇女无强奸男子之名案,原判何能比拟男子奸死女子之条文?任意援引,法所不容。请撤销原判,以伸冤抑。(律师的辩护词分为三个层次,言简意赅,直击要害。1、针对事实认定,首先对李甲“因奸致毙”的事实予以认可,直言“事实昭彰”,“无辩论余地”,突然话锋一转,“然理虽云然,法尚未妥”,之后提出核心观点。2、提出“无强迫行为”,属和诱相奸,“当然不负刑事责任”,进行解释。一是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经风的少女而已,“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,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”;二是案件无目击证人,属于“死无对证”的情形,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不是“自愿”的。一审认定周氏姐妹“强奸”李甲,应属“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,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是,李甲前面行为属“情甘相欢”,后面结果属“贪欲丧身”,该案不是强奸,而是三人你情我愿的通奸。3、基于以上的事实推断,“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,应当做无罪处理,此前无女子强奸男子之“名案”,不能比拟“男子奸死女子”之法律观点,直言法官如果裁判案件“任意援引”的话,是“法所不容”的。)

案件结果


“此状条理清晰,振振有词。高检厅亦不能决,曾店请京师大理院及总检厅,示遵。复电以法律无明文,不为罪。狱寻寝,而此一对姊妹花遂得宣告无罪云。”(江苏高等法院听完曹汝霖的辩护也拿不定主意,于是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,二机关都同意了曹汝霖的辩护意见。最终,二姐妹被无罪释放。其中,能够启迪今人的一句话是,“法律无明文,不为罪”!)

值得一提的是,该案的辩护律师曹汝霖(其后的五四运动时期被“火烧赵家楼”的曹汝霖),当时号称“民国第一大律师”。曹汝霖,1877年生于上海,早年,曾在日本留学,毕业于日本政法大学,多次为辩护人出庭执行辩护,留下了了几本重要的参考资料供后人传阅。五四运动前,他曾集交通总长、财政总长和交通银行总理等职位于一身,是北洋政府权倾一时的政客。


(曹汝霖像)


需要说明的是,依照当前的法律,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治权,因此妇女强奸男性的确是不构成强奸罪的,延续至今,女性仍然不会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。不过,随着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进步,女性对男性“强奸”,可认定为猥亵行为,构成强制猥亵罪,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
我国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威胁威胁他人的,这里的他人就是包括男性。构成强制猥亵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这个案件至今值得我们学习的是,不仅有律师的高超法律辩护思维,更有办案过程中的,“案件事实不清,当作无犯罪事实”,“裁判案件严格依法判决,不得法条任意援引”、“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的法律认识和司法执行,值得百年之后的今天社会,好好学习。


更多推荐
珠峰上的刘女士,她的行为将在未来杀死无数人!
支付宝、微信、抖音律师调查令最新指引(2023版)
国企领导出差带"小三"逛街?中央巡视组回应
高考恢复四十七载,满满的记忆在这里!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